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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采购推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

发布时间:2021-01-21

近年来,政府采购金额占全国财政支出的比重持续保持在10%以上,2019年山东省青岛市政府采购金额占财政支出比重达到23.65%。进入2020年国际经济贸易形势复杂多变,在我国提出“加快形成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战略背景下,政府采购必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更好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压缩政府行政成本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青岛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针对交易环节存在的堵点、痛点不断创新思路,积极在集中采购项目中推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

一、供应商资格的有关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必须提供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现实问题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进一步细化了对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但仍存在时限、内容以及合格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导致资格审查工作缺乏规范化和标准化,同时,也给交易主体造成较大负担。

(一)时限不明确

在《政府采购法》中,与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不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这两条均未明确相关时间要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供应商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也同样没有相关时间要求。导致提供材料标准不统一,额外增加了供应商负担。

(二)内容不明确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明确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有关格式要求,也未对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应当包含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在现实操作中,不同的银行所出具的资信证明内容差别很大。有的资信证明内容为信誉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有的是证明供应商在该行的信用等级,还有的仅是存款余额证明、遵守银行结算纪律等,千差万别。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就有供应商向银行申请资信证明,但银行开具了“单位结算记录证明”,被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为不属于资信证明,导致供应商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

(三)合格标准不明确

在《释义》中,供应商是法人的,要求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但评审委员会却不用评判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偿债能力指标,不用评判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营运能力指标,也不用评判资本金利润率、销售利润率(营业收入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盈利能力指标,更不能违反政府采购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去评判企业的营业额等规模指标。由此可见,只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不能完全证明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评审标准更是难以从供应商提供的资料来判定。我国税收种类多,评审委员会难以在有限的时间内根据投标文件有限的资料判定供应商是否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及时纳税和足额纳税。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是主要的证明材料之一。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在实践中,评审委员会在无法掌握企业有多少人员、有哪些人员的情况下,不易判定供应商是否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尤其在特殊时期,比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部门和各地都出台了为企业减负的相关政策,判定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难度会更大。

(四)给供应商造成负担

要求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本质上是要求供应商自行证明自己守法,供应商需要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同时,供应商向银行申请出具资信证明是需要付出经济成本的,根据某银行2020年5月发布的收费标准,开具一份银行资信证明需要收取500元,这对于常年投标的小微企业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经济负担。

要求供应商证明自己守法,需要供应商提供诸多资料。如果可以换一个角度,要求供应商承诺没有违法,就会简单得多。

三、从理论到实践,青岛市推行资格承诺制


201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要求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2019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要求,“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2020年以来,青岛市积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措施,在全国较早提出并推行了资格承诺制,切实做到了为供应商减负。精简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需提供的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仅需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格式提供相应承诺即可。结合政府采购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的广泛应用,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便利,减轻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负担,切实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降低了因资格审查材料提供不全等问题导致的废标率,给更多的供应商提供了参与机会,获得一致好评。2020年7月,青岛市财政局印发《青岛市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办法》,加强对供应商的诚信管理,为推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增加了制度保障。

政府采购资格承诺制的推出是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下一步,随着供应商承诺制的推广应用,将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切实做到“无事不扰,利剑高悬”,不断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


本文作者李焕利、初冬立,文章发表于《中国政府采购》杂志202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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