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

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工作要不少于5名专职从业人员啦

发布时间:2018-01-17

自从2014年8月政府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后,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数量增长迅速,数量增长的同时,代理机构的质量参差不齐,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仍然面临很多问题。2018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从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三个方面,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如下重要内容:


01

行业准入方面,明确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填报信息进入名录,跨省的无需重复登记。


02

从业管理方面,五大要求:(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03

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方面,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都可以评价代理机构,但采购人、评审专家是强制要求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供应商则是自愿记录。此外之前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仍然沿用。


《办法》还明确要求,开评标过程应录音录像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归档(注意是归档,不是保留半年一年,是保留15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另外赋予省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权利。



从《办法》全文来看,还是之前一贯坚持的“宽进严管”的思路,只要真实情况登记就可以进场,但进场后必须接受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评价,财政部门根据各方的评价结果决定抽查频次,如果检查出问题就可能赶出场。



《办法》的发布,使得政府采购代理行业零门槛进入的情况有所变化。小编认为,对于行业内已从事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来说,上述五大要求并不存在任何问题,可能对新进代理机构稍稍有了一些要求,但也不难达到。因此,代理机构的增长势头并不会改变,代理行业的竞争并不会弱化,要在场内愉快地玩耍,必须有专业的人员,要把市场主体服务好,代理过程还不能犯错,经得起检查,即提升服务水平和加强信用建设。


对代理机构而言,代理机构应从管理制度建设、人员培养两方面下功夫。有高素养的专业人员,按照严格的制度流程开展业务,是确保代理业务不出差错的基础。提升服务水平要求员工有极强的专业素养,公司有出众的服务体系。服务升级就是从流程性服务转变为专业型、顾问式服务,真正为客户创造价值。


无论是加强信用建设还是提升服务水平,都离不开信息技术。借助系统的刚性解决流程性问题,把人的时间和精力从琐碎的、增值很少的事务性工作当中解放出来,并给他们提供足够多的学习机会和学习条件,更加充分发挥他们在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积淀和效用,把公司积累的数据利用起来,才有可能实现服务的升级。


信息来源2018-01-11 范振华 E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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