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帮手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方案

发布时间:2017-05-05

第一条 为更好配合青岛市政府开展的“青岛市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试点”工作,进一步加深银政合作,丰富小企业融资渠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业务方案。

  第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贷”)业务,是青岛银行向在青岛市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的中小企业发放的,以采购合同执行环节中资金流的封闭监管为主要风险控制手段,为企业提供基于其中标的政府采购合同项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生产等环节资金支持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准入条件。借款人为在青岛市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的,在围绕中标合同执行过程中在商品或服务的采购、组织生产等环节有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法人。

 

  借款人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青岛市境内注册,已办理了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登记注册手续;

 

  (二)借款人应持续经营1年以上且目前经营正常,前景良好。借款人原则上应具有良好的政府采购中标参与记录;

 

  (三)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作为该企业的日常结算账户,能够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借款人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不牵扯债务纠纷;

 

  (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担保方式。“政府采购贷”业务可采用抵押、质押、第三方保证等担保方式。对于企业经营情况良好的,可以无需抵质押担保,在采购合同执行环节中资金流的封闭监管的基础上,可仅以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连带家庭保证担保为主要担保方式。

 

  第五条 贷款用途。贷款资金只能用于中标企业围绕中标采购合同在组织采购、生产等环节中的各项必要性支出,不得用于与其中标采购合同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贷款期限。根据中标采购合同约定的财政资金回款日期匹配原则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还款方式。按月付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 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25%。

 

  第九条 贷款额度。单笔“政府采购贷”业务的贷款额度根据采购中标合同金额及企业经营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采购中标合同金额的80%。

 

  第十条 操作方式。“政府采购贷”业务可以单笔单批,也可以采用综合授信的业务方式。采用综合授信方式的,综合授信的额度确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上一年度周期内政府采购合同执行总额度,以及本年度周期内预计政府采购中标总额度等测算,在授信期限和额度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贷”业务以企业与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合同为融资依据,以采购合同执行环节中资金流的封闭监管为风险控制手段。经办行在业务审批前应审查企业的《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落实合同的真实性,并确保采购合同条款中载有我行回款路线和指定账户信息。

 

  第十二条 业务流程

 

  1、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标中标并获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后,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可向青岛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借款申请人向我行提出贷款申请后,我行审核企业的中标真实情况;

 

  3、中标真实情况核实通过后,企业向我行提供贷款资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企业财务报表、企业银行对帐单,以及追加保证人夫妇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等;

 

  3、青岛银行客户经理实地调查了解企业;

 

  4、贷款审查审批,放款;

 

  6、贷款到期时,使用财政回款资金偿还贷款。

 

  7、对于贷款到期财政资金未付款的,且企业无足够自有资金还款的,可以对该笔贷款办理延期。

 

  第十三条 服务承诺

 

  1、青岛银行成立“政府采购贷”业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业务的具体开展。

 

  2、“政府采购贷”业务无需抵质押担保,可仅以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连带家庭保证担保为主要担保方式。

 

  3、“政府采购贷”业务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年利率不超过基准上浮25%。

 

  4、“政府采购贷”业务的办理实行绿色通道,由青岛银行配备专职客户经理办理,专职风险经理审批,业务审查实行风险经理平行作业模式,缩短业务流程。对于申报材料齐全完备的申请企业,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金融部

 

  联系人:于志海

 

  联系电话:68093025


上一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方案

下一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