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建设

九部门发通知:招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

发布时间: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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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九部门今天(22日)向社会公开联合会签《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通知指出,联合惩戒对象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招标从业人员。

  

查询方式是最高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称(姓名)、法律义务履行情况、失信情形等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查询。

  

联合惩戒措施是《通知》的核心内容,共提出四项惩戒措施,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对此一一介绍。一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将在招标公告等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查询,一旦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则对联合体进行整体限制;二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时,将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推动招标活动更加规范、高效;三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通知明确了相关单位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专家,将及时清退;四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时,将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限制,对从业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人员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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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强调,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迫切需要构建联合惩戒机制。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近几年,全国法院每年新收案件逐年增多,截止到今年8月,新收案件340多万件,同比上升27.84%。其中约60%以上有财产案件债务人不主动履行,还大量存在恶意逃避执行或者暴力对抗执行等现象。仅仅依靠人民法院一家单打独斗,已经很难满足实际需求,各部门必须联合起来,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建立联合信用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唯如此,才是治本之策。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是不诚信的表现。诚信缺失、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已经成为执行难不可忽视的深层原因。2010年,中央19家部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长效机制。

  

孟祥表示,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建立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制度。与中央文明办等八部门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四十四家部委通过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贷款、限制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形成了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的联合惩戒网络。截止今年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已向社会公众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499.2万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进一步拓展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投标活动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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