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投标保证金取消80万元限额以及使用基本账户主要为了增加挂靠串标的难度;金额2%是对招标人的最高限额,对投标人而言是最低限额。”两者均没有设置投标保证金80万元为最高上限。
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中“142.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这里23号令明确了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在实际招标过程中如何把握,比如一个估算价为5亿元的工程项目,是按2%设置投标保证金为1000万元,还是最高只能设置80万元?
首先谈一下投标保证金为项目估算价的2%,这是国际上的惯例。因此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都是这个额度。在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基础建设项目投资规模都很大,用2%时,我国施工企业很难承受,因此在制定七部委30号令(时间是2003年3月8日)时第三十七条投标保证金规定了两个指标,其原因就是减轻我国施工企业的负担。执行30号令时,以2%额度计算超过80万元时,其额度为80万元;如果小于80万元时,按2%的额度计算。
保证金如何退回?
公司在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撤销了投标响应,放弃了此项目的投标,但保证金已经交纳,保证金是否能够如数退回?程序怎么样办理,还需要多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笔者认为包括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截止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依据上述规定,投标人应及时发出放弃投标的通知(因为已经提交了投标保证金),这样才可以要求招标人在收到放弃投标通知后的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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