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答疑

关于转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发布时间:2017-07-21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青岛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评审劳务报酬支付主体

鉴于采购人未在2017年部门预算中安排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出经费,对2017年组织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仍按照原渠道支付。自2018年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项目,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其他项目由采购人支付、报销相关费用。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在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时做好相关支出安排。

二、严格执行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评审劳务报酬支付主体要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规定的支付标准,及时、规范支付专家评审劳务报酬,不得随意克扣或者超标准支付。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其他受所在单位委派人员等),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三、依法抽取评审专家

依法抽取使用评审专家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任何部门、机构不得干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从山东省或者财政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规范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附件:1.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2. 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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