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答疑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办法的几点说明》1106

发布时间:2016-11-20

   一、根据《青岛市2015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2015年采购限额目前是20万,公开招标数额目前是80万(今后可能会调整,2016年以后以当年目录规定为准)。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变更采购方式主管预算单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管预算单位未规定的,由预算单位自行负责。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变更采购方式必须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并在审批表加盖主管预算单位公章。

三、审批表中业务部门是指本预算单位(包括二、三级,下同)的需求部门和具体采购执行部门,分管领导是指是本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分管领导。主管预算单位是指二、三级预算单位的一级主管单位。

四、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单一来源采购直接公示,无需专业人员论证。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电话通知我局,经相关工作人员通过青岛市政府采购网查询属实后,即可通过采购申报书。

五、公开招标数额以上的项目变更方式通过后,我局将以《非公开招标方式核准通知》(〔201*〕青财采准*号)的书面形式复函采购人,作为财政部门同意的依据。采购人之前提交的《市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和申请公函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留存我局,存档备查。审批表和公函各提交一份即可。



2016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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