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答疑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25

青岛市财政局文件

青财采〔2015〕26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媒体

“青岛市政府采购网”(zfcg.qingdao.gov.cn)是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指定发布媒体,各区(市)政府采购公开信息应当同时在该网站上发布。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公开

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公开,继续执行《关于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中公开政府采购预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采〔2012〕1号)规定;未实施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公开的区(市),要依法公开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三、中标(成交)结果及采购文件公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与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公告。

操作流程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平台上编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随后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竞争性磋商文件等采购文件粘贴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后,一同提交发布。

四、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公开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还应当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履约验收单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公开。

2015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完成履约验收的,未按要求公告的,应当于12月31日前补录公告。

操作流程: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流程(见附件2);政府采购验收单公告流程(见附件3)。

五、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其他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职责,并对其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承担全部责任。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应当规范完整,公开期限和时间节点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除按照规定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外,还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事中、事后监督,对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2.政府采购合同公开操作步骤

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公开操作步骤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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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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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doc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doc

政府采购合同公开操作步骤.doc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公开操作步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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